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183号
申请人:天津赛乐新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号C座4门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29986L。
法定代表人:郑重,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华美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10-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3659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众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809、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T0FL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赛乐新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华美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中众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案件号为(2019)津0112财保16号。现转入本案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华美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中众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1,3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道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