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9001民初3582号
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河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某乙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7日,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招标人,被告某丙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发布《招标文件》,将漯河市临颍县经五路西侧高速引线北侧福瑞达物流园区某某农业产业园冷链(临颍)项目(二期)项目监理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拟在280日完成十个标段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金额146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某乙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沁园路支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被告某乙公司收到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后,先是以疫情原因作为借口暂停招投标活动,后二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组织招投标活动。经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返还保证金事宜,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其公司只是招标代理机构,未收取双方任何费用,原告将本案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入某乙公司的账户。2023年6月21日,原告(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某丙公司(丙方)共同签署了退还投标保证金三方协议,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若乙方未退还甲方投标保证金,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均与丙方无关。所以本案某丁公司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8月27日,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招标人,被告某丙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发布《招标文件》,将漯河市临颍县经五路西侧高速引线北侧福瑞达物流园区某某农业产业园冷链(临颍)项目(二期)项目监理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拟在280日完成十个标段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金额146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22年9月2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某乙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沁园路支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被告某乙公司收到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后,未组织招投标活动。
2023年6月21日,原告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某丙公司(丙方)共同签订《退还投标保证金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退出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的退出行为。甲方于2022年9月26日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整,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无息退还甲方的投标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继续为甲方提供本项目投标服务。本协议生效且乙方退还甲方投标保证金后,三方关于本项目招投标事宜再无任何纠纷,互不承担责任;若乙方未退还甲方投标保证金,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均与丙方无关。现被告某乙公司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某某农业产业园冷链(临颍)项目(二期)监理招投标文件、原告转账凭证、原、被告签订的《退还投标保证金三方协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招投标文件向被告某乙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有招投标文件以及原告向被告某乙公司转账的凭证为证,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款项,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原告已退出案涉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在三方协议中也明确约定由被告某乙公司予以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退还该10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丙公司承担退款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某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100000元;
驳回原告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河南省某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