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2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长陈琴
人民陪审员万郁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