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平,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波,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审被告:济南德信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南首东288米。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桂梅,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祯,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波、济南德信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石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福
审 判 员 张小雪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廷廷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