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2执恢516号
某(北京)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某(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执行费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2执恢5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