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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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初7339号之一
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系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58元,减半收取33,379元,退还原告33,379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