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初7339号之一 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系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58元,减半收取33,379元,退还原告33,379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