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花园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工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 原审被告: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上海路南侧纺城发展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290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85元,减半收取728.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