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2103号
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多浪乡多浪村3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