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1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花园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谭视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该公司董事长。
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建筑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招标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新2923民初4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中经招标公司向建新建筑公司返还招投标保证金400000元;该款分期返还,即于2022年3月20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返还60000元,自此后每月20日前返还60000元直至还清。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中经招标公司承担。至期,中经招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4118元,案件执行费5962元,合计41008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对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在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单位的财产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银行帐户依法冻结。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名下×××奥迪牌轿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已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两辆车予以查封(轮候查封)。委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中经招标公司的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中经招标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综上,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经招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