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1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光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花园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2023)新3130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3月6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申请人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巴楚县人民法院查明,阿苏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5月16日巴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31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4448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360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新31民再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共八项,载明:第五项,以上第三项、第四项涉及的万达公司给建新公司支付的案件款项合计1400万元,万达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剩余400万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付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 两个案件一并执行,巴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新3130执恢57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827507元,执行费862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巴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新3130执恢57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巴楚县光明北路(喀什河南岸)“万达御水豪庭”小区3号楼3-15层在建工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执行人时起转移;被执行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该承建工程所欠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被执行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确定由正祥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2022年3月15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向正祥公司出具(2021)新3130执恢57号委托评估书。2022年4月14***公司作出新正资评字(2022)第040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巴楚县光明北路(喀什河)万达御水华庭小区3号楼3-15层的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32255580元,巴楚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拍平台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2255580元,经二次流拍价申请执行人同意二拍29030022元抵债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拍卖程序合法,不存在超出范围执行的情形。故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撤销巴楚县人民法院(2023)新3130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及巴楚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0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1.巴楚县人民法院超范围查封。《执行通知书》上载明执行案款18827505元,执行费86228元。但5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申请人的财产是32255580元,流拍后以29030022元变价抵偿给被申请人。2.(2021)新3130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落款日期系2021年8月9日,而评估鉴定的时间是2022年3月15日,巴楚县法院在评估报告未出来是就知道案涉房产评估价为32255580元,评估程序违法。3.即便(2021)新3130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制作时间有误,在申请人对评估报告已提出异议,评估报告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巴楚县人民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为执行依据挂网拍卖,变价执行,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新疆建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喀什中院(2017)新31民再16号民事调解书和巴楚县人民法院(2019)新31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共计执行案件3225558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内容共八项,载明:第五项,以上第三项、第四项涉及的万达公司给建新公司支付的案件款项合计140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剩余400万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付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2019)梳妆打扮31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偿还借款本金4444854元及利息360033元,承担诉讼费22620元,逾期付款按民诉法253条双倍承担利息,因被执行人故意拖延付款期限,导致利息不断增加。本案巴楚县人民法院并没有超范围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复查的主要问题为: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共两件案件,一是巴楚县人民法院(2019)新31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判决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44854元及利息360033元,承担诉讼费22620元。二是喀什中院(2017)新31民再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支付案件款项合计140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剩余400万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付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两件案件的本金虽然合计18444854元,但还有利息。故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超范围查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巴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30执恢57号执行裁定,载明:“于2022年3月15日委托新疆正祥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巴楚县光明北路万达御水豪庭3号楼3层在建工程评估。”虽然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9日,但根据以上内容可以明显看出系时间落款错误。且巴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已作出(2021)新3130执恢57号之二补正裁定,将该裁定书的落款日期补正为2022年8月12日。2023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23)新31执复9号执行裁定,已驳回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巴楚县人民法院(2022)新3130执异9号异议裁定。故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法院评估拍卖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3)新3101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张 荣 琴 审 判 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帕孜来提 书 记 员 李 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