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95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创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碧水蓝天二期1号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BPB1H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下河街335号203室,系该公司市场拓展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幸福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6M6A8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一段95号2栋1单元401室,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江创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2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