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江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922民初1343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太平缸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22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幸福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6M6A8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4日立案后,答辩期内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及《劳务承包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192597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劳务费192597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本息偿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为1990356.52元,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以1990356.52元为基数。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同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合同约定:1、被告将南江县××村××号铁索桥、***连心桥索、长赤坝桥索、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2、原告的承包内容包括钢筋、钢绞线制作安装、桥墩、盖梁、系梁桥搭板混凝土浇筑,桥面铺装,收缩缝安装,场地、搭板、梁座、箱梁台座浇筑,箱梁预制张拉及安装,桩下破桩,岩层桩基础冲孔,桥面湿接缝,混凝土浇筑劳务承包;3、各项工程承包单价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修建了三关村二号桥索改公路桥、长赤坝桥索改公路桥、***桥索改公路桥和老街桥索改公路桥,并提前完工。后原告填报资料进行结算,但被告却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并拖延办理,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不予结算支付,致使原告久久不能拿到应得劳务费。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签订劳务城阿波合同和补充协议属实;二、按合同约定,原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未按期完工。三、关于劳务费的结算条件及资金支付,合同约定整个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结算,原告开具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才负有支付款项的义务,但原告的工程至今未完工,质量未经过检测验收,其主张解除劳务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没有合同依据,其主张要求支付下余劳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其主张利息的支付没有基础事实作为支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劳务承包合同及劳务承包补充协议;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本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6日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南江县××村××号铁索桥、***连心铁索桥、长赤坝铁索桥、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对其中的劳务部分***以本案反诉被告的名义进行劳务施工。反诉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同年7月18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合同约定:1.反诉原告将南江县××村××号铁索桥、***连心铁索桥、长赤坝铁索桥、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2.反诉被告的承包内容包括钢筋、钢绞线制作安装、桥墩、盖梁、系梁桥搭板混凝土浇筑,桥面铺装,收缩缝安装,场地、搭板、梁座、箱梁预制张拉及安装,桥下破桩,岩层桩基础冲孔,桥面湿接缝,混凝土浇筑劳务承包;3.各项工程承包单价等。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进场施工,反诉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2022年12月,反诉被告认为按合同约定无法达到其预期利润便停止施工,现反诉被告起诉要求解除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反诉原告认为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按照合同实际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如果反诉被告解除合同,将导致工程长期停工,影响桥梁后续施工及最终正常交付,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失扩大。为了维护自身合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诉原告依法具状诉讼至法院,请求准予反诉原告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答辩称,1、2023年1月10日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务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虽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但交投公司去现场进行了收方,盐井公司也撤出现场,说明双方已解除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交投公司违约拖延工期,造成盐井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双方无继续合作可能。3、1月份解除合同时,交投公司没有提出违约金的事宜,合同中也未约定违约金,因此其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针对本诉、反诉一并出示如下证据: 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劳务承包合同4份、劳务承包补充协议4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 转账记录6份及租赁合同2份。证明案涉合同仅包括劳务; 交投公司网上回复。证明2023年1月10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现场锁定了工程量; 施工计量表、增加工程量统计表、现场检查单。证明双方已确定案涉工程量,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劳务结算总价。证明案涉4座桥梁的总造价为2426883.62元,证明原告实际施工中产生了合同外用工费用总计1183473.4元,4座桥梁总费用为3610357.02元;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交投公司承诺提前完工奖励原告20万元; 催告函、邮寄依据。证明因被告不与原告结算,原告将竣工结算文件及催告函邮寄给被告,被告已签收,至今未提出异议,该组证据能够作为本案计算依据。 保全费发票、保全裁定书。证明保全费及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交投公司会议录音及文字摘要。证明合同已经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质证认为:1、对第一组双方身份信息的证据无异议;2、对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4份劳务承包合同的资金支付条件,应当按合同第6条第1款的约定执行,即整个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结算资料,开具同结算资料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完善相关手续后支付相应劳务费;合同的结算金额和计量方法应按该合同第4条执行,合同第8条还约定,对桥梁应当满足设计要求,检测验收合格为准,但原告没有对4座桥梁完工,也未提供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因此不应作为结算并支付的条件。3、对第3组证据转账记录无异议,对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4、对第4组证据交投公司的网上回复有异议,该证据来源不明,回复意见中明确表述本案被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了劳务费,而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的兑付也是由开会进行协商,同时对结算办理确认是存在重大争议,该争议应当进行依法依规处理,该回复不构成原告举证所谓的就合同解除和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目的,同时也充分说明原被告之间就合同履行和结算存在重大争议;5、对第5组证据,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4座桥梁相应的施工计量报表没有施工单位签字确认,表格中劳务班组和分管领导等处均无人签字,同时该部分表格系铅笔书写,在书写处没有对书写内容进行确认,上述表格仅是原告单方意思表示,被告对案涉工程量并未明确。6、对第6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未参与不知情,也不认可其内容。对签订中涉及的合同外用工,我方认为价款的形成未经我方确认,对于合同外用工事项原被告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予以明确,即使存在合同外用工,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7、对第7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反映出微信中相关人员的身份,对于提到的10万元一座的奖励承诺,未标明承诺人是谁,及承诺的效力。且被告现场实际查看桥梁的施工内容至今未完成。8、对第8组证据不予认可,催告函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也是在本诉诉讼过程中发出的,函中所提及的工程量并未经被告认可或经共同委托第三方确认,函中提到的未做答复即作为结算依据的表述,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且该函的所谓结算方法和途径与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相符,所以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对于邮寄单,是复印件,收件人***是打印的字体,没有***的本人签字,里面的内容是催告函,但不能反映催告函的内容,不能反映有无附件,不能反映本案的劳务价款、结算价款和工程量;9、对第9组证据保全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当由申请人承担;10、对第10组证据不予认可,证据来源不明确。 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针对本诉、反诉一并出示如下证据: 1.三关村桥施工合同、***桥施工合同、长赤坝桥施工合同、老街桥施工合同,证明案涉四座大桥承包人不是本案原告而是***,承包内容包括机械租赁、劳务、材料采购,工程结算按县财评中心财评总价或造价审核后的总价下降15%。2.桥梁作业现场照片12张,拍摄时间2023年5月29日,1-3张证明老街桥仅完成三个基坑,另一侧尚未开挖;4-7张证明***桥桥面仅完成钢筋制作,未完成铺装;8-10张证明长赤坝桥的防撞墙有严重质量问题,未安装防护栏且多处开裂;10-12张证明所建桥梁梁体外斜,不符合建修要求。3.检测报告,证明老街桥铁索桥改建工程基桩不符合要求,3号基桩原告将其施工变更为了4类桩,要求是2类桩,因此该3个桩都应当重新安装,对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质证意见:1.第一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是本案当事人;对第二组证据12张照片,1-3张仅完成三个基坑情况属实,12张照片都无法查看拍摄时间和地点,与本案有无关联无法辨别,没有出现工程名牌、桥梁名字,无法对比。从照片可见,水泥开裂仅属于混凝土浇灌时间存在时差,属于混凝土正常现象。对第三组证据检测报告,是打印件,无检测单位签章签名,无签发时间,不能证明交投公司的举证目的。 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针对本诉、反诉合并举出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交投公司针对本诉、反诉合并举出的证据,经过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16日,交投公司作为甲方、盐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四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涉及工程名称:1.南江县长赤坝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2.南江县××村××号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3.南江县***连心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4.南江县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承包内容:钢筋、钢绞线制作安装、桥墩、盖梁、系梁桥搭板混凝土浇筑,桥面铺装,收缩缝安装,场地、搭板、梁座、箱梁台座浇筑,箱梁预制张拉及安装,桩下破桩,桥面湿接缝,混凝土浇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劳务项目单价及工程承包暂定总价,其中南江县长赤坝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总价暂定58.1万元,南江县××村××号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总价暂定52.8万元,南江县***连心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总价暂定70.54万元,南江县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总价暂定,48.36万元,最终金额以设计图收方为准办理总结算。开工时间均为2022年5月16日,完工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0日。资金支付,甲方可先行预付乙方劳务费,总额不超暂定金额的50%。整个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结算资料,开具同结算金额等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完相关财务手续后无息支付剩余全部劳务费等。2022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四份《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在南江县长赤坝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内经1.33米岩层桩基础冲孔(含钢筋笼吊装、混凝土浇筑)2700元/米,内经1.5米岩层桩基础冲孔(含钢筋笼吊装、混凝土浇筑)3000元/米。南江县长赤坝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岩层桩基础冲孔劳务按照补充协议单价执行,原合同劳务单价按原合同执行。在南江县××村××号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内经1.1米岩层桩基础冲孔(含钢筋笼吊装、混凝土浇筑)2300元/米。南江县××村××号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岩层桩基础冲孔劳务按照补充协议单价执行,原合同劳务单价按原合同执行。在南江县***连心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内经1.1米岩层桩基础冲孔(含钢筋笼吊装、混凝土浇筑)2300元/米。南江县***连心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岩层桩基础冲孔劳务按照补充协议单价执行,原合同劳务单价按原合同执行。在南江县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内经1.1米岩层桩基础冲孔(含钢筋笼吊装、混凝土浇筑)2300元/米。南江县老街铁索桥索改公路桥改建工程岩层桩基础冲孔劳务按照补充协议单价执行,原合同劳务单价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盐井公司依约对合同约定的四座桥进行改建,2022年11月20日,交投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三关村二号桥、长赤坝桥、***连心桥和老街桥索改公路桥工程进行了施工计量统计并签字确认。2023年1月10日对关坝梁场台座、关坝三关二号桥进行了现场检查,交投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单上签字。2023年1月11日,交投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长赤坝增加工程量费用进行了签字确认属实,对关坝片区梁场覆盖及增加台座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属实。交投公司已支付盐井公司劳务费1620000.50元。2023年2月17日,盐井公司向本院起诉交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月23日盐井公司撤回起诉。因交投公司与盐井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2023年3月24日、4月6日,盐井公司两次向交投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交投公司收到函告后三日内对盐井公司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对并作出结算。4月6日的催告函中盐井公司主张三关村二号桥劳务费701797.20元、长赤坝桥劳务费900427.75元、***连心桥劳务费1033571.35元、老街桥劳务费120682.50元、梁场建筑劳务费59912.30元、合同外建筑劳务费734587.40元,共计3550978.50元,交投公司已支付1620000.50元,应支付1930978元。若交投公司在收到函告后三日内仍然未与盐井公司再次作出核算依据核对,或者收到函告后二日内在对盐井公司作出的附件有疑,可书面告知并共同委托三方机构鉴定。若催告函届满,交投公司未作出答复,盐井公司将依据附件作为案涉诉讼标的款,或单独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3年4月,盐井公司委托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四座桥梁改建工程劳务费用进行鉴定,作出《劳务结算总价》,长赤坝桥劳务费778087.03元、***连心桥劳务费872730.80元、老街桥劳务费223400.00元、三关村二号桥劳务费552665.79元,合计2426883.62元。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盐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四份《劳务承包合同》及四份《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盐井公司向交投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结算,交投公司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量进行统计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盐井公司撤出施工现场,交投公司也未催告盐井公司继续施工,可以视为双方已经达成解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意。现盐井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劳务承包补充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交投公司反诉请求盐井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劳务承包补充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盐井公司主张的劳务费的金额,因双方没有结算,交投公司经盐井公司催告后仍未与其就核算依据进行核对并结算,盐井公司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签证单据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劳务费进行汇总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方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的答复,因交投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为节约诉讼资源,本案不再对劳务费进行司法鉴定,认可盐井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劳务结算总价》确定的劳务费金额作为本案应付劳务费金额。扣减已支付的劳务费1620000.50元,下余应付劳务费806883.1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劳务费,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以应付劳务费806883.1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2023年5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交投公司反诉主张的违约金,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盐井公司主张由交投公司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806883.12元及利息,利息以806883.12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199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21.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6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江县交投远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