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019号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
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雄县顺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