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5506号
原告:金华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闵某。
原告金华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金华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