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民初1194号
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
负责人:***,主任。
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用26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9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31日,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和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位于某某花园内的八台电梯需要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双方约定了保养电梯的编号、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价共计26400元;第四条约定保养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第五条约定被告对于维保费用为半年一付,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被告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行了维保服务,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但是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电梯定期检测报告》以及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原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2年3月3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以及总金额,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已开具13200元发票到被告处,原告工作人员和业委会当时的孙主任沟通电梯检测情况以及催要维保费的事实。
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上一任的主任从来都没有跟我交接过相关工作内容,包括公章也不肯交出来,还是通过挂失的方式,再重新篆刻的公章,我上任以后该付的钱都已经付掉了,上一任欠下来的钱是上一任主任付的。
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或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如下:2022年3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为某某花园内甲方使用管理的8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保养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费用26400元/年,日常维护保养付费半年一付;甲方未按约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电梯维护保养及急修服务。2022年5月17日,原告曾向被告开具并交付面额为13200元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任***催要,均未果。合同期满,原告终止对被告的服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电梯维保费用26400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2023年7月28日举行的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为主任并公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费用。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款项。合同双方约定若未按约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并无不当,但应分段计算。本案的合同主体系被告,业委会主任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主体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故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用26400元及违约金(其中13200维保费用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0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13200维保费用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4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金华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