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杨新东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81993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大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4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撤销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4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追偿权纠纷案由不能成立,且无论是侵权之诉或是追偿权之诉,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若允许当事人以侵权(或追偿)为由规避专属管辖,即使得专属管辖制度彻底流于形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金寨县境内,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