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29民初1434号
原告:*********砖厂。
经营场所:*********二组牛岗场。
经营者:***,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生态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东区旱坑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砖厂与被告******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63元(原告*********砖厂已预交),由原告*********砖厂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