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649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侗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古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