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4号附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014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博望大道北侧三盛天悦营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DH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4月24日已产生1155.83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1、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汉中三盛璞悦湾项目),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已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届满截止日:2025年4月24日);
3、已通过汉中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汉台区××路××号楼××层××室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
4、另查明: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对被执行人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上述调查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是否申请续行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应在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不能续行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