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2977号
原告新乡市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师寨镇西磁村西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张运杰。
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新乡市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1元,由原告新乡市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