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繁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5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2810号。
法定代表人:沈意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三一大道永通佳苑B栋706房。
法定代表人:姜繁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A区A3-126-1。
法定代表人:蔡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盛公司)、原审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小马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15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小马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湘0102民初15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2.请求撤销(2020)湘0102民初15402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逾期交付图纸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律师费等反诉请求;3.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繁盛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未竣工,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存在多处问题,在小马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和整改的,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小马公司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一审法院“小马公司就未完工的工程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小马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属事实认定错误。2.2020年1月17日,繁盛公司就6、9、10层的装修改造工程申请工程结算;2020年1月18日,小马公司与繁盛公司仅就已完成6、9、10层装修改造工程进行结算,并不表明小马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延期竣工。一审法院“小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与2020年1月18日双方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结算,表明小马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延期竣工”,属事实认定错误。3.繁盛公司违约在先,因工人闹事给小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由繁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小马公司就未完成的工程存在违约,应赔偿繁盛公司因小马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指定地毯损失”,以及驳回小马公司要求繁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逾期支付图纸违约金、经济赔偿损失、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繁盛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龙庭公司未参加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繁盛公司、小马公司、龙庭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马公司、龙庭公司连带支付繁盛公司装修工程尾款167419.0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赔偿繁盛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小马公司、龙庭公司还清繁盛公司所有欠款日止);2.判令小马公司、龙庭公司连带赔偿繁盛公司定制地毯损失59139.2元;3.判令小马公司、龙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上诉人小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小马公司与繁盛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繁盛公司向小马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30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0元,合计103000元;3.判令繁盛公司立即向小马公司开具合格的发票;4.判令繁盛公司立即向小马公司返还施工图纸,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5.判令繁盛公司向小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6.判令繁盛公司向小马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繁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0月9日,繁盛公司(乙方)分别与龙庭公司(甲方)、小马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甲方将长沙-小马公司改造装修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期限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24日,工程总价(含税价)为85.8万元;2.进场施工30天且完成合同70%施工工程量时支付合同金额的65%款项(在核算工程量后7-15天内支付,乙方中途不得以此付款时间间隙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整体工程项目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合同总价款的80%;3.办完竣工结算,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全额的合格发票,甲方在乙方开具全额合格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图纸,工程竣工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回甲方。还约定了一些其他条款。
2020年1月18日,繁盛公司出具《长沙小马公司6/9/10层装修造价汇总表》载明:合同清单部分造价为398383.64元,变更签证部分造价为96435.45元,合计为494819.09元。邓良签字确认以上事实并写下:“装修工程量及价款已核对无误。开关、插座灯具数量年后核对清算。”龚永强签字并写下:“情况属实。”小马公司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
2020年2月28日、4月2日,繁盛公司委托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繁荣向小马公司、繁盛公司出具《律师函》,载明:截至2020年2月29日,繁盛公司仍未接到小马公司、繁盛公司已腾空7、8楼层且可以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繁盛公司也未收到小马公司、繁盛公司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请小马公司、繁盛公司务必尽快在收到律师函后的10天内腾空7、8楼层并通知委托人进场施工,并付清繁盛公司工程进度款及合同外新增变更工程价款。否则,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将被迫解除合同。小马公司、繁盛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4月4日收到该律师函。2020年9月2日,繁盛公司向小马公司、繁盛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9月20日,小马公司、繁盛公司还欠繁盛公司装修工程进度款167419.09元未支付,且经繁盛公司多次函告,均拒不腾空小马公司7、8层楼,以便繁盛公司进场施工。因小马公司、繁盛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繁盛公司特通知解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小马公司拒收了该合同解除通知书。龙庭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签收了该合同解除通知书。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繁盛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朱红伟与湖南尚邦地毯有限公司签订《地毯定购合同》,购买了价值147848元的定制地毯。小马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1月19日通过银行向繁盛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5.74万元、7万元,合计32.74万元。2020年1月19日,小马公司向繁盛公司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8314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诉与反诉,本案分别评述如下:一、本案合同签订的主体。
繁盛公司与小马公司、龙庭公司分别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从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本案审理过程来看,龙庭公司并未与繁盛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繁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有关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庭公司与繁盛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龙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
二、繁盛公司与小马公司合同履行及合同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繁盛公司、小马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违约的问题,小马公司称繁盛公司逾期竣工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计划于2019年11月24日竣工。小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于2020年1月18日双方就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表明小马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延期竣工,小马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繁盛公司的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延期竣工。因此,对于小马公司诉称繁盛公司逾期竣工构成违约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工程系长沙小马公司6、7、8、9、10层共五层的改造装修工程,现双方对于繁盛公司已施工完毕的案涉工程中的6.9.10三层工程进行结算,对于已完成工程总价款为494819.09元进行了确认。
关于合同约定的未完成部分的案涉工程7、8层改造装修工程,繁盛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4月2日向小马公司出具法律函,要求小马公司腾空7、8层楼进行施工。小马公司至今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致使繁盛公司无法就该两层酒店改造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马公司就未完工的工程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小马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繁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繁盛公司诉请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
三、繁盛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根据小马公司提供的已支付的工程款票据,其已经支付工程款327400元(25.74万元+7万元)。双方争议的小马公司已经另行支付的民工工资83140元,一审法院认为,小马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且繁盛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笔农民工工资,予以认可。经计算,小马公司还应支付繁盛公司工程尾款84279.09元(494819.09元-327400元-83140元)。小马公司辩称应扣除5%的质保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小马公司应支付59538.1元(84279.09元-494819.09元×5%)。繁盛公司诉求小马公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支付工程尾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繁盛公司诉请小马公司支付未完工工程已购买的地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繁盛公司于2019年10月26就案涉工程购买了定制地毯。根据以上分析,小马公司就未完工的工程存在违约,应赔偿繁盛公司因小马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定制地毯损失。小马公司对此辩称该部分地毯未实际投入使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小马公司应赔偿繁盛公司地毯损失59139.2元(147848元÷5层×2层)。
四、关于小马公司的反诉请求。由于本案系反诉繁盛公司小马公司违约,其要求繁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违约金、经济赔偿损失、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反诉要求返还施工图纸及开具发票,符合合同约定,且繁盛公司也愿意履行,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538.1元及利息(利息以59538.1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毯损失59139.2元;四、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图纸及开具发票;五、驳回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19元,由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230元;反诉费2080元,由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814元,由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6元。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繁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等违约行为及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小马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尚有7、8层未进行装修改造,故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等违约责任。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则认为上诉人小马公司存在逾期付款以及存在工程量变更等事实导致工期延后。经审查,根据双方结算确认中认定了合同之外双方存在工程量变更、增加,且上诉人小马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2020年1月18日,上诉人小马公司与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就6、9、10层装修造价进行了结算确认,在结算中上诉人小马公司就工期等并未提出异议,该事实亦可表明双方对工程期限另行达成一致。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就7、8层的装修问题向上诉人小马公司出具《律师函》,但上诉人小马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致使被上诉人小马公司无法就该两层的装修改造进行施工,该违约责任应当由上诉人小马公司承担。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小马公司向被上诉人繁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马公司及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中所涉及的7、8层未装地毯,因上诉人下马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继续铺设,但被上诉人繁盛公司并未将该地毯交付给上诉人小马公司,在认定其因该地毯遭受的损失时应当考虑并扣除地毯本身的价值,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小马公司应当赔偿的地毯损失金额不当,本院酌情认定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地毯损失为30000元。综上,上诉人小马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54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毯损失3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49元,由上诉人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易伟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