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2民初15402号
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三一大道永通佳苑****。
法定代表人:姜繁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双铁兴苑**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沈意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A3-126-1>
法定代表人:蔡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盛公司)与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酒店)、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繁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被告小马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被告龙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繁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小马酒店、龙庭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装修工程尾款167419.0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原告所有欠款日止);2.判令小马酒店、龙庭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定制地毯损失59139.2元;3.判令小马酒店、龙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原告与龙庭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龙庭公司的“长沙小马酒店”6、7、8、9、10层的改造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858000元,工期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24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还就付款方式及其他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龙庭公司以便于管理工程进度为由(酒店实际经营方为龙庭公司)要求原告与小马酒店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与龙庭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原告签订合同后即安排工人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因经济困难原因,拖欠原告工程进度款及多次修改施工方案,增加了工程量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截止到2020年1月18日,经被告工程项目经理邓良及龚永强签字确认,原告总计为被告完成了6、9、10三层的装修改造工程,工程价款为398383.64元、工程变更签证部分为96435.45元。合计完成494819.09元工程当量。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2574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167419.09元。另,原告为履行合同,总计向第三方采购价值147848元的定制地毯,因酒店7层、8层未继续装修,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导致原告产生59139.2元的定制地毯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小马酒店辩称: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实际未成就;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与被告小马酒店付款的情况不同,小马酒店另外支付7万元工程款,同时向工人直接支付工资83140元。并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还应当扣除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目前项目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原告定制的地毯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组织工人闹事影响被告的酒店经营。并提出反诉: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30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0元,合计103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开具合格的发票:4.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施工图纸,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6.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9日,小马酒店与反诉被告繁盛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期限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24日,但反诉被告不仅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的装修改造,而且就完成的6、9、10层的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和进度均存在严重问题,其已完工部分工程已逾期竣工时间为53天。合同履行过程中,繁盛公司不仅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还组织工人闹事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按合同约定,繁盛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又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另需赔偿小马酒店产生的所有损失。截至提起反诉之日,繁盛公司仅向小马酒店开具257400元的发票,其它发票尚未开具,因此,繁盛公司应向小马酒店开具合格的发票方能要求付款。繁盛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对小马酒店6、9、10层进行了改造装修,但至今未将工程图纸交还给小马酒店,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小马酒店有权要求繁盛公司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0000元。2020年1月19日,因繁盛公司未及时处理、化解工人情绪,导致与工人矛盾激化,尤其教唆、组织工人到小马酒店闹事,怂恿工人故意居住在酒店,严重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产生至少超过10余万元的损失。因此,繁盛公司应赔偿给小马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龙庭公司辩称:龙庭公司虽签订施工该合同,但该装修施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小马酒店与繁盛公司的债务纠纷与龙庭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9日,原告(乙方)分别与被告龙庭公司(甲方)、被告小马酒店(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甲方将长沙-小马酒店改造装修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期限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24日,工程总价(含税价)为85.8万元;2.进场施工30天且完成合同70%施工工程量时支付合同金额的65%款项(在核算工程量后7-15天内支付,乙方中途不得以此付款时间间隙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整体工程项目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合同总价款的80%;3.办完竣工结算,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全额的合格发票,甲方在乙方开具全额合格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图纸,工程竣工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回甲方。还约定了一些其他条款。
2020年1月18日,原告出具《长沙小马酒店6/9/10层装修造价汇总表》载明:合同清单部分造价为398383.64元,变更签证部分造价为96435.45元,合计为494819.09元。邓良签字确认以上事实并写下:“装修工程量及价款已核对无误。开关、插座灯具数量年后核对清算。”龚永强签字并写下:“情况属实。”被告小马酒店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
2020年2月28日、4月2日,原告委托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繁荣向两被告出具《律师函》,载明:截至2020年2月29日,原告仍未接到两被告已腾空7、8楼层且可以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原告也未收到两被告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请两被告务必尽快在收到律师函后的10天内腾空7、8楼层并通知委托人进场施工,并付清原告工程进度款及合同外新增变更工程价款。否则,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将被迫解除合同。两被告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4月4日收到该律师函。
2020年9月2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9月20日,两被告还欠原告装修工程进度款167419.09元未支付,且经原告多次函告,均拒不腾空小马酒店7、8层楼,以便原告进场施工。因两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通知解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小马酒店拒收了该合同解除通知书。龙庭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签收了该合同解除通知书。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原告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朱红伟与湖南尚邦地毯有限公司签订《地毯定购合同》,购买了价值147848元的定制地毯。
小马酒店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1月19日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25.74万元、7万元,合计32.74万元。2020年1月19日,小马酒店向原告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83140元。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本诉与被告的反诉,本案分别评述如下:
一、本案合同签订的主体
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从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本案审理过程来看,被告龙庭公司并未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有关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庭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龙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
二、原告与被告小马公司合同履行及合同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违约的问题,被告小马酒店称原告逾期竣工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计划于2019年11月24日竣工。小马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于2020年1月18日双方就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表明小马酒店认可案涉工程延期竣工,被告小马酒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的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延期竣工。因此,对于被告诉称原告逾期竣工构成违约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工程系长沙小马酒店6、7、8、9、10层共五层的改造装修工程,现双方对于原告已施工完毕的案涉工程中的6.9.10三层工程进行结算,对于已完成工程总价款为494819.09元进行了确认。
关于合同约定的未完成部分的案涉工程7、8层改造装修工程,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4月2日向被告小马酒店出具法律函,要求被告小马酒店腾空7、8层楼进行施工。被告小马酒店至今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就该两层酒店改造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小马酒店就未完工的工程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小马酒店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
根据被告小马酒店提供的已支付的工程款票据,其已经支付工程款327400元(25.74万元+7万元)。双方争议的被告小马酒店已经另行支付的民工工资83140元,本院认为,小马酒店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笔农民工工资,本院也予以认可。经计算,小马酒店还应支付原告工程尾款84279.09元(494819.09元-327400元-83140元)。小马酒店辩称应扣除5%的质保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被告小马酒店应支付59538.1元(84279.09元-494819.09元×5%)。原告诉求被告小马酒店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支付工程尾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小马酒店支付未完工工程已购买的地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6就案涉工程购买了定制地毯。根据以上分析,被告小马酒店就未完工的工程存在违约,应赔偿原告因小马酒店违约而造成的定制地毯损失。被告对此辩称该部分地毯未实际投入使用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地毯损失59139.2元(147848元÷5层×2层)。
四、关于反诉原告小马酒店的反诉请求。
由于本案系反诉原告小马酒店违约,其要求反诉被告繁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违约金、经济赔偿损失、律师费等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要求返还施工图纸及开具发票,符合合同约定,且反诉被告繁盛公司也愿意履行,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538.1元及利息(利息以59538.1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毯损失59139.2元;
四、反诉被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图纸及开具发票;
五、驳回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19元,由被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230元;反诉费2080元,由反诉原告湖南十方小马往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814元,由反诉被告湖南繁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长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玥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