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

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民初138号 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深街大同文化中心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压裂大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南十街。 负责人:***,职务不祥。 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压裂大队)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压裂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计117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