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6828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力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东部新区工业园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431875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健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益仲字第5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现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益仲字第5号裁决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