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4)陕0111执保171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被保全人万源市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4)陕0111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4年3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万源市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135.6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系统要求),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