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02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桥区龙江路西段人防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78050998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金牛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245736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牛物流园区金牛物流信息港项目3号楼一单元1801号、2001号、2402号、2404号、2501号、2701号、2803号、2801号、2901号、2903号;二单元2005号、2505号、2602号、2605号、2905号;三单元709号、1212号、1412号、1709号、1712号、1909号、2312号、2912号、3012号;四单元813号、1013号、1113号、1413号、1813号、1913号。共30套房屋约7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