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翔传热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7735号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43707140104O20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某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9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