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2329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被告:山东凯翔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大柳树社区隆泰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7049392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凯翔传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