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翼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泰安市英大迅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诉被告泰安市英大迅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