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81民初1553号 申请人: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与龙腾路交汇处东88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667433018182021000000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英大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