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1020号
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青,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64.5元,由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12864.5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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