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鑫金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
民辖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路19号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尚都摩卡。
法定代表人:严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旌公司)与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鑫旌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为方便调查核实证据,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请求将案件移送管辖,另外本案被上诉人要求给付租金是支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亦应当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被上诉人所在地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房屋坐落于西安市XX基地XX路XX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位于阎良区,故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     鸿
审判员赵     兆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雪婷
书记员 赵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