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9231号 原告: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14元,减半收取计9,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