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92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巷社区赵巷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9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90,448.6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90,448.6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