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终551号
上诉人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以其全部银行账户、资产被泰州市海陵区公安机关控制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因其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诉讼费用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1495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悦梅
审 判 员 施建红
审 判 员 赵 俊
法官助理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