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鲁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67735526W,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占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鲁13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共计135个(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