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5执40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636397M,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慧,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7051670U,住所地南京市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系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人),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
南京华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秦俊华
审判员尹之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苏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