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26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2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2018)*02民初1901号诉讼案件期间,于2018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知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予以冻结,在办理(2019)*02执5号执行案件期间,依法对上述股权进行司法评估并于2019年8月29日和3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02执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股权,并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司法拍卖。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做出(2019)*0226执1996号决定书决定将(2019)*0226执1996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20日,本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2019)*02执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中止拍卖上述股权。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重整解决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重整期;三、三个月内如预重整不成,申请人有权申请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详见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的主要标的已经中止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系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226执314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