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6民初1357号
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