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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6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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