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06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344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