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06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20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