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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06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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