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788号
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畅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畅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市畅磊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0元,由原告铜陵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