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睿富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睿富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新材料创业大厦4层4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睿富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睿富德公司)、固安华睿富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华睿富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7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北京华睿富德公司和固安华睿富德公司未与员工商议,未公示就擅自制定《2015年销售制度》,系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一、二审判决遗漏该重大事实,作出误判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北京华睿富德公司和固安华睿富德公司违法解除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一、二审法院未进行详细调查就对此未予采信,系事实认定不清;(三)申请人与北京华睿富德公司、固安华睿富德公司均已认可双方2015年已完成合同续订,但一、二审判决仍错误认定该事实不成立,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合同已经全部回款,应该支付申请人提成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对离职原因有异议,但均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业务提成问题,**于2016年9月13日与北京华睿富德公司部门负责人***就销售提成签署了《关于销售提成》,对可发放的提成进行了确认。现申请人**提交合同已经全部回款的新证据,属于本案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可另行主张,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