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42号
原告: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胜利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4930元,由河北永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