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民终3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l980年8月l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娇,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会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崇恩,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延华,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韦杨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以上两位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晚清,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两位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明德,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绿能公司)、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数控公司),原审被告刘延华、韦杨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驳回对***的起诉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国华绿能公司、丰业数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与丰业数控公司系雇佣关系。1.2016年8月16日,丰业数控公司因屋顶需做防水工程,就从58同城网站上联系做家政工作的刘延华做防水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法律规定,实施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的主体不仅要具有法人资格,还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而在本案中,丰业数控公司明知做防水施工工程需要有资质等级的公司来完成,还从58同城网站上找做家政工作的“个人”来完成防水工程,足以可以推定丰业数控公司只是想雇佣临时工来完成该防水工程。2.***的防水施工过程是在丰业数控公司的指导及监督下完成的,该防水工程的场所是在丰业数控公司的场所内。整个防水的施工材料都是由丰业数控公司提供,***只是单纯的为其提供劳务。***与丰业数控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二、***在做防水施工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1.***在做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用火属正常动火,因为沥青需要使用喷火抢进行高温烘烤后才能粘合达到防水的目的。***作为丰业数控公司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国华绿能公司造成损害系动火不慎,属于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在本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2.引起该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丰业数控公司的租赁户在仓库内储存易燃易爆物,这一事实是消防队的工作人员在火灾现场对房屋内的现状进行询问及验证后陈述的。三、丰业数控公司与国华绿能公司应承担该起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1.丰业数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方,在出租该房屋时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出租的条件?是否知道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的用途?另外,丰业数控公司明知防水工程需要动火的情况下,也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2.国华绿能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对涉案房屋具有管理责任,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但国华绿能公司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来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四、国华绿能公司私自委托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山东新业价评字【2017】第220号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6年11月14日,国华绿能公司将***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受理案件期间,国华绿能公司一直没有通过法院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直到2017年6月16日开庭后,***对国华绿能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不认可的情况下,国华绿能公司应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在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又私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所以,该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国华绿能私自委托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l.该鉴定机构不应以委托方(即国华绿能)私自制作的库存商品明细表作为评估的商品数量。应以实际损失的现场清点数量为准。2.鉴定机构作为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评估的商品名称及数量应以实际为准,而不是抽查清点个别商品。3.国华绿能私自制作的库存商品明细表就是在2017年6月16日开庭时出具的证据,证明商品的入库情况。但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商品的出库情况。这足以说明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在火灾现场仓库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发生火灾以后出现的状况是爆炸声,所以导致仓库里的铁零件发黑,而在仓库里储存的木箱完好无损,这一情况足以说明了国华绿能公司的仓库内存放了易燃易爆物。
国华绿能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与丰业数控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与刘延华、韦杨川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一审法院庭审调查、派出所的笔录和一审判决“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清楚,这里不再做过多的论述。二、关于责任的承担,***、刘延华、丰业数控应该承担责任,国华绿能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历下区大队济公消火重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及派出所的笔录,用火人员为***、韦杨川。***在完成工作中用火不慎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韦杨川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二人均不具备施工用火资质。丰业数控公司具有选任责任,丰业数控公司未对***、韦杨川、刘延华的施工资质、操作证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华绿能公司不承担责任,国华绿能公司存放的货物不是易燃易爆物品,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国华绿能公司并没有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对这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国华绿能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现场残留物可以看出,国华绿能公司仓库里存放的大多都是些金属件,是一些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大多都是金属材料,不属于燃易爆物品。国华绿能公司仓库里只是存放上述货物,不存在加工产品。国华绿能公司仓库内的车辆是法人王会助临时停放,代理人询问他车盖为什么顶起,王会助说火灾事故后想看看该车的零件烧坏了没有,并不存在发生火灾前的车辆修理行为。王会助说仓库内也没有存放过汽油,火灾事故发生后,也没有说进去取任何东西。***一审法庭调查时陈述国华绿能公司仓库内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存有汽油,但是没有举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并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国华绿能公司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记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说法不应该被采信。另外这次火灾事故烧了好几家仓库。三、评估报告和公证书应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国华绿能公司受火灾的损失经过鉴定非常明确、具体,鉴定评估程序合法,是在公正人员的参与下进行的,应该得到支持。国华绿能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经调解未果,国华绿能公司提起诉讼后,一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由于***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提出复核,复核之后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致使案件审理推迟。国华绿能公司的鉴定申请书在2016年11月11日就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且也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因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一直也是在等火灾事故认定结果。第一次庭审质证后,由于火灾事故现场面临政府的违建拆迁,政府已经下达拆迁通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在时间上已经来不急,中间正隔着周末,为了保存现场证据,国华绿能公司单方委托公正处和评估鉴定所对证据进行了保全,并作出了损失鉴定,现场公证保全评估鉴定之后没几天现场就被政府拆除。山东省齐鲁公证处与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均为合法专业机构,所作出的结论应该具有权威性,可信度高,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另外***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反驳推翻评估报告和公证书。一审法院曾经组织当事人去火灾事故现场勘验,但***并不配合,没有到现场查看,只是拖延。综上,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中院维持原判。我们认可一审判决,承担15%的责任。
丰业数控公司辩称:***所提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丰业数控公司不是此次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也没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和义务,要求丰业数控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丰业数控公司和***是承揽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主张雇佣关系无事实依据,丰业数控公司是从58同城网站上看到***是从事专业防水工程施工的,所有才有的承揽关系,我们有当时***在58同城做的专业防水广告。***说刘延华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的防水施工并不是在丰业数控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完成的,并且***的施工材料也不是由丰业数控公司提供的,而是由***自己提供。
刘延华陈述意见称:一、认可***的上诉内容;二、刘延华没有参与动火施工,只是受***雇佣,帮着在58同城上承揽工程,因为刘延华是济南人,***是外地人,刘延华确实是主要工作从事家政工作。
韦杨川陈述意见称:认可***的上诉内容,一审判决不公,国华绿能公司承担的责任太低。
国华绿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丰业数控公司、刘延华、***、韦杨川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国华绿能公司的财产损失865110元(其中库存商品损失791485元;铁质货架损失3280元;轿车损失70345元);2、诉讼费13230元、保全费1934元、担保保险费848.40元、评估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由丰业数控公司、刘延华、***、韦杨川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历下区大队于2017年4月7日作出济公消历下消火重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8月22日15时15分接警,位于历下区西周南路的丰业数控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丰业数控公司仓库建筑设施及部分租户的货物、财物等不同程度烧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15时08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国华绿能公司租用的丰业数控公司仓库的上方屋顶处;起火点为国华绿能公司租用仓库的上方屋顶距其西侧隔墙向东10米至25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用火不慎引发火灾”。2017年5月9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济公消火复[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复核决定书,该复核决定书载明,“***: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复核的丰业数控公司‘8.22’火灾事故重新认定(认定书文号:济公消历下消火重认字[2017]第0001号),经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2016年8月22日20时05分至2016年8月22日21时30分,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王崇恩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该笔记载,“……问:什么时间着的火、在什么地方?答:2016年8月22日下午15点50分左右,在济南市历下区西周东路中段丰业数控公司的南厂房内……问:这间着火的厂房是谁的?答:厂房是我们公司所有,现在我们公司将该厂房租给了四家公司,我是公司的法人……问:着火厂房内都放有什么物品?答:我不清楚,说我租赁那四家公司存放的一些器材和一些化工原料……问:这三名做防水工程的工人是谁找的、从哪找的?答:这两名工人是我从58同城网站上联系的,当时我联系了一名叫刘延华的女子,然后她和两名男子一块来做这个防水工程。这两名男子是在房顶上干活,那名叫刘延华的女子就在下面做辅助工作……你是什么时候联系的他?答:我是于2016年8月16日联系他们的,当时他们做了一次防水工程,但是之后下雨了,屋顶漏水,8月20日我又让他们过来重新做一遍。问:他们做这个防水工程是怎么收费的?答:他们做这个防水工程是按平方米收费的,每平方米收23元。问:是谁让他们做这个防水工程的、是否和他们签订了用工合同?答:是我让他们来做的,我没有和他们签订用工合同。问:做防水工程需不需要特种操作证,这三个工人是否具有操作资质?答:我不清楚,我也没有问他们……”。
2016年8月22日20时00分至2016年8月22日21时00分,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该笔记载,“……问:讲一下事情详细经过?答:……我和丰业数控公司的老板王崇恩谈好23元一平方的价钱,然后次日开始干活,今天接到王崇恩电话说,上次干的活不行还存在漏水现象让我们过去再翻修……问:防水工程需不需要特种操作证?答:不知道需不需要特种操作证,我们没有这种特种操作证。问:谁让你们干的丰业数控公司仓库的防水工程?是否签订合同?答:是丰业数控公司老板王崇恩雇我们干的,没有签合同。问:丰业数控公司老板王崇恩给你们要施工资质和操作证来吗?答:没有。问;操作过程是什么,你们怎么分工?答:我们将沥青制品的防水材料用喷枪烤化后粘合在漏水部位。我和韦杨川分别用喷枪自己铺,自己烤。刘延华在下面打打下手不具体操作。问:操作过程中是否用明火?是否有防护措施?答:有明火,我们没有防护措施……问:操作人员是否意识到施工危险性?是否知道屋顶材料?答:知道有危险性,知道仓库屋顶的材料构成……”。
2016年8月22日21时10分至2016年8月22日22时50分,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刘延华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该笔记载,“……问:在今日西周南路丰业数控公司车间着火了,当时你是否在现场?答:我当时在现场,当时我正在跟我朋友***在西周南路丰业机械公司车间进行屋顶防水施工……问:你们施工过程中是如何分工的?答:我就是在自己没有家政工作去帮助我的朋友***打下手,就是切割个防水材料、递个工具之类的。主要是***和韦杨川在车间房顶进行防水施工……问:这次施工谁安排的?答:……***就和对方联系了,***到了现场查看的,也是***和对方谈的价格……问:你和***、韦杨川什么关系?答:我和***是挺好的朋友,平常我跟他做防水工作,打零工,一般每天给我300元……”。
2016年8月22日22时50分至2016年8月22日23时40分,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韦杨川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该笔记载,“……问:防水工程需不需要特种操作证?答:不知道需不需要特种操作证,我没有这种特种操作证。问:谁让你们干的丰业数控公司仓库防水工程?你们是否签订合同?答:我也不知道是谁让我们干的,我是跟着***干活的,我不知道是否有合同……问:操作过程是否用明火?是否有防护措施?答:使用了明火,因为沥青需要使用喷火枪的明火进行高温烘烤,我们没有防护措施……问:你是否意识到施工危险性?是否知道屋顶材料?答:知道有危险性,知道仓库屋顶是由彩钢瓦构成的,最上面是铁皮,下面是泡沫……”。
2017年6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作出(2017)济齐鲁证经字第285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国华绿能公司……公证事项:保全证据,申请人国华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会助于2017年6月17日来到我处称其租赁的仓库发生火灾,现在面临拆迁,为了以后诉讼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其租赁的建筑物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对建筑物内物品进行封装过程拍照、录像,对封装完毕后建筑物内况进行拍照、录像的行为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整个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衍龙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现场公拍摄照片267张,录制视频3次。随后由本公证员、刘衍龙共同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用的照相机、录像机、固定摄像机内的内存条带回我处,并将全部照片和视频刻录到光盘中。王会助收取了现场八名人员各自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交给了本公证员进行核对,本公证员将八名现场参与人员提交的证件带回我处进行了复印,复印后原件交给王会助。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是现场拍照、录像的照片和视频刻录而成,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附件二是现场参与人员所持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而成,与国华绿能公司内容相符。附件一:光盘三张。附件二:复印件25页。公证员刘辉,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国华绿能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0元。
经国华绿能公司委托,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山东新业价评字【2017】第220号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摘要……评估内容摘要:我公司接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资产价格评估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评估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委托方委托的因火灾造成其租赁仓库内的库存商品等财产的直接损失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8月22日,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因火灾造成租赁仓库内库存商品等财产的直接损失合计为:¥865110.00(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壹佰壹拾元整)……七、评估过程:……2、2017年6月17日,评估人员同委托方及委托人聘请的公证人员一起到火灾现场,对因火灾造成委托方租赁仓库内库存商品等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查看、了解、抽查清点并拍照:……(3)、经现场查看:本次火灾事故将委托方放置在该租赁仓库内的所有商品(主要为发动机的组装配件)、1辆轿车等财产全部烧损报废。至查看时,火灾后的现场尚未清理,烧损的商品、轿车等财产残骸仍在该仓库内(可见附件照片)……(5)、根据评估人员对库存商品明细表上金额大、能找到残骸的部分商品的清点抽查,评估人员认为:委托方提供的库存商品的数量与烧损的库存商品的数量相符,因此,本次对烧损商品评估的数量采用委托方提供的库存商品明细表上的数量……4、评定估算:根据提供的资料……最后评定估算出委托方因火灾造成的租赁仓库内库存商品等财产的直接损失合计为:865110.00元,因火灾造成租赁仓库内库存商品的直接损失为:791485.00元(详见附件1),因火灾造成租赁仓库内轿车(1辆)的直接损失为70345.00元、铁质货架的直接损失为:3280.00元(详见附件2)……”。国华绿能公司支出评估费10000元。
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16日到火灾现场制作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照并录制视频。另一审法院在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历下区大队调取火灾现场照片一宗。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争议较大,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国华绿能公司提交的租房协议书以及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对王崇恩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涉案仓库系国华绿能公司从丰业数控公司租赁。王崇恩系丰业数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崇恩找人施工的行应系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丰业数控公司承担,因此,对***追加王崇恩为被告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丰业数控公司与施工方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存在区别,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本案中,通过丰业数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崇恩与施工方之间协商“23元一平方”,以及由施工方提供工具与材料、“干完活给钱”等情况来看,应认定丰业数控公司与施工方为承揽关系较为妥当。对于施工方之间的关系,通过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对***、刘延华、韦杨川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可以看出刘延华、韦杨川系跟着***干活,***亦认可由其向刘延华、韦杨川开工资,因此,***与刘延华、韦杨川之间应系雇佣关系。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
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历下区大队济公消历下消火重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对王崇恩、***、刘延华、韦杨川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在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用火人员为***、韦杨川。***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用火不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韦杨川在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用火不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其虽为***雇员,但其在施工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延华系***雇员,且在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其并未动火,不存在重大过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丰业数控公司作为定作人具有选任责任,丰业数控公司未对承揽人的施工资质、操作证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过失,其应当对火灾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国华绿能公司作为涉案仓库的使用人应对使用的仓库具有管理责任,但其并未在涉案仓库内设置消防等保护措施,其对火灾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并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承担火灾事故损失60%的责任,韦杨川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业数控公司承担火灾事故损失25%的责任;国华绿能公司承担火灾事故损失15%的责任。
三、关于损失的问题。
通过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济齐鲁证经字第2851号公证书、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新业价评字【2017】第220号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火灾造成国华绿能公司租赁仓库内库存商品的直接损失为791485元、铁制货架的直接损失为3280元。丰业数控公司、刘延华、***、韦杨川虽均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反驳推翻上述评估报告,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述评估予以采信。对于国华绿能公司主张的涉案轿车损失问题,通过国华绿能公司提交的行驶证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为王会助,且国华绿能公司也未提交其具有主张涉案轿车损失权利的证据,因此,对于国华绿能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国华绿能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0元,评估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国华绿能公司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韦杨川作为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业数控公司作为定做人存在选任过失,其应当对涉案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华绿能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亦应当对涉案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国华绿能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后又撤回了申请,故其主张的担保保险费应由其自己负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76859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公证费6000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评估费6000元;四、韦杨川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98691.25元;六、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公证费2500元;七、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评估费2500元;八、驳回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刘延华的诉讼请求;九、驳回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1元,由***、韦杨川负担6950元,由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96元,由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
二审中,***提交网上下载的齐鲁晚报记者航拍的火灾现场照片一张,拟证明火灾事故中认定的起火原因及起火点与事实不符,起火点并不是***施工的地点,起火原因与***没有关系。国华绿能公司对该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丰业数控公司对该照片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延华、韦杨川对该照片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认可。丰业数控公司提交关于58同城网站上***所做的防水广告一份,拟证明***是具有防水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关于***与丰业数控公司的关系。本案中,丰业数控公司主张其与***之间系承揽关系,双方之间协商按每平方米23元计算工钱,并由***提供工具与材料。***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交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用火不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韦杨川在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用火不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其虽为***雇员,但其在施工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延华系***雇员,且在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其并未动火,不存在重大过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丰业数控公司作为定作人具有选任责任,丰业数控公司未对承揽人的施工资质、操作证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其应当对火灾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国华绿能公司作为涉案仓库的使用人应对使用的仓库具有管理责任,但其并未在涉案仓库内设置消防等保护措施,其对火灾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并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承担火灾事故损失60%的责任,韦杨川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业数控公司承担火灾事故损失25%的责任;国华绿能公司承担火灾事故损失15%的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评估报告能否采信。本案中,山东省齐鲁公证处与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其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报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维敬
审判员 赵玉兰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