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308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韦杨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韦杨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赔偿财产损失、公证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等1181409.25元。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韦杨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3月11日三次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丰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韦杨川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