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501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78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5页中的第六行“17720.71”,应补正为“15660.16”。
判决书第5页中的第七行“215”,应补正为“190”。
判决书第5页中的第二十四行“17720.71”,应补正为“15660.16”。
判决书第5页中的第二十六行“217828.67”,应补正为“215768.12”。
判决书第6页中的第十七行“97828.67”,应补正为“95768.12”。
判决书第6页中的第二十四行“48914.34”,应补正为“47884.06”。
判决书第7页中的第十五行“48914.34”,应补正为“47884.06”。
判决书第7页中的第二十三行“237”,应补正为“240”。
判决书第7页中的第二十四行“1722”,应补正为“1710”。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