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2677号
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方来,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济南国华绿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新